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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湖北省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摘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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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湖北省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摘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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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自2012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

1.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自2012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所得税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拨款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 企业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拨款,凡符合以下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交回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纳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3.4.19..王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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