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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今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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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今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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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官网1月14日发布的消息,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有十一条,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发布的《规定》,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根据商务部官网1月14日发布的消息,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有十一条,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发布的《规定》,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并无使用年限限制。而针对出租客运汽车,租赁载客汽车,教练载客汽车,公交客运汽车,营运载客汽车,专用校车,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集装箱半挂车,其他半挂车,正三轮摩托车,其他摩托车等机动车都有明确的使用年限限制。
  但《规定》明确,对行驶里程达60万千米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等所有达到相关规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实行引导报废。
  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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