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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湖北省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摘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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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湖北省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摘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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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高新技术企业定义。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

1.高新技术企业定义。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例比不低于6%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例比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3.如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首先,进行自我评价。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前,企业应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和认定标准,客观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则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企业注册登记。

第二步,进行网上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填写注册登记表,将填写好的注册登记表发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通过网络告知企业。

第三步,企业提交认定申请。企业根据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发至认定机构,并报送认定申请书、知识产权证书、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等证明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组织开展相关认定工作。经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布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经确认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5.技术合同收入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技术转让收入可享受的所得税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7.技术转让收入减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根据《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并提交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8.如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它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9.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和如何申请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企业想继续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须重新认定。 复审时重点审查上述认定条件中的第四条,并同样需进行公示与备案。(王思通提供)

20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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